随着人们健康保障需求的日益增加,互联网保险的推动,保险机构数量的增加,健康险的形态越来越丰富,重疾险从过去的只有重症到现在的轻症、前症,甚至还出现了后症的概念,保障的病种也是越来越多,但即便如此,由于疾病的专业性强,临床医学与保险医学差异大,轻症的赔付也存在着各种不达标而被拒赔的现象,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个卵巢单侧切除被拒赔的案例。
案情简述南阳女子卵巢切除申请理赔被拒年3月26日、年6月19日,刘先生为妻子段女士在某保公司分别投保了两份保险,保额为元和元,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年3月23日,段女士患病住院,医院诊断:1、子宫腺肌瘤,2、卵巢肿瘤,并进行了手术。出院诊断为:1、子宫肌瘤、2、卵巢肿瘤、3、左侧卵巢单纯性囊肿,4、左侧卵巢管积液并系膜副中肾管囊肿,5、慢性宫颈炎,6、子宫内膜息肉样增生,7、右侧附件缺如,8、轻度贫血。
段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理赔条件,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需双侧完全切除单侧切除不赔保险公司认为,段女士病历显示做的单侧卵巢切除手术,不符合合同约定双侧卵巢切除规定。法院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法院认为,段女士虽然是做的单侧卵巢切除手术,但医院手术记录显示:经腹腔镜探查,备子宫切除术+双附件切除术;已施手术:腹腔镜下子宫全切术+左侧附件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手术经过:右侧附件缺如。针对段女士的病情,医院拟实施双附件切除术,手术中,发现段女士只有左侧卵巢,右侧卵巢却如。在此情况下,机械的去要求必须做双侧卵巢切除手术才能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右侧卵巢缺如的情况下还要求双侧切除加重了被保险人责任,按照保险法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段女士右侧卵巢缺失,其本人说不清楚缺失原因,医院亦无段女士曾经做过右侧卵巢切除手术记录,保险公司也不能举证证明段女士右侧卵巢缺失的原因,不能苛求原告必须要有两个卵巢切除才符合保险合同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右侧卵巢缺如原因的情况下应当赔偿。相关法条《保险法》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双侧卵巢切除术条款对比
目前,大部分公司的重疾险保障病种中都将双侧卵巢切除术纳入,但有的列为轻症,有的列为重疾,而除外责任也在变化,除外条款逐项增加,通常情况下大多数公司都有以下4项除外:(1)单侧或部分卵巢切除(2)变性手术(3)预防性手术(4)因恶肿瘤引起的手术。
4项免责条款中的第4项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切除是否明列并无实际意义,因为如果因恶性肿瘤引起就可以按照恶性肿瘤来理赔,没有人会选择按照理赔金额低的轻症去申请。而核心的在于两点:是否包括意外伤害造成的切除以及预防性切除,尤其是预防性手术,预防性手术的目的就是防止癌变或扩散,预防性切除不赔,那赔付的可能性就极低了。
在疾病类型上,大部分公司都是列入轻症,而友邦、国寿等是列入中症。不同的产品都是有其独特的地方,当然也有不足,因此我们不能一味的否定或一味的抬高某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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