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12月9日,医院进行体检,终检结论为尿潜血阳性。年11月21日,医院进行体检,终检结论为慢性宫颈炎,肿瘤标志物检测均未见异常。年3月28日,芮某某因月经来潮后淋漓20医院治疗,超声检查提示宫腔内回声异常,积液不除外。年4月,医院检查治疗,4月10日超声检查提示子宫小肌瘤,宫腔积液、盆腔积液。
年4月20日,x医院所作的芮某某病理材料进行病理会诊,诊断为宫颈腺癌,中分化,见可疑脉管内癌栓;周围鳞状上皮示高级别上皮内病变累及腺体等。年4月24日,芮某某到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宫颈腺鳞癌IIB期、疤痕子宫,芮某某在该院进行了化疗,年6月22日行腹腔镜下广泛子宫+双附件切除术+膀胱镜下双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后继续化疗,年11月19日行经腹复杂肠粘连松解术+部分回肠及盲肠切除术+回肠造瘘术,芮某某在该院住院治疗至年12月4日出院。
后芮医院、x医院、x医院住院。年1月3日,芮某某第11次到x医院住院治疗,行膀胱镜检查术+输尿管镜下左侧输尿管双J管置换术+右侧输尿管双J管取出术,因疾病不可逆,预后极差,芮某某于年1月16日出院,同日,芮某某在家中去世。芮某某住院治疗共计天,支出医疗费.58元。
二、患方观点
医院多次寻求治疗,医院在4月10日仍认为芮某某仅患有“子宫小肌瘤”。因为病情严重,后,患者这一次并未轻易相信医院的诊断,其于4月20日独自前往x医院进行病理检验,该院诊断芮某某患“宫颈腺癌,中分化”。这一消息对芮某某及各原告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随后为了治疗自身疾病,其经多方打听,芮某某于年4月24日来到了在国内妇科比较知名的x医院接受治疗。
在此以后,芮某某在x医院开始了漫长而又痛苦的化学及手术治疗(全子宫及双附件切除术、输尿管置入、取出术、胃镜、回肠盲肠切除术等),至年1月16日,在x医院共计住院11次。但芮某某做的全部治疗并未能挽回芮某某的生命,其于年1月16日从x医院接受最后一次治疗出院后,当天在家病逝。
三、医方观点
本被告承担10%的责任。
四、鉴定意见
医院对芮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表现为体检报告中未见“宫颈刮片”报告、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其过错与芮某某损害后果(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x医院对芮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表现为治疗方式选择不规范、治疗过程中对病情进展评估不足、知情告知不充分,其过错与芮某某的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建议在轻微因素到次要因素之间为宜。
五、庭审意见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x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25%。x医院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8元×25%。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58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元、丧葬费元、护理费.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误工费.3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鉴定费元、处理丧葬事宜费用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48元的25%,即.11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